近日,德江县人大常委会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表决通过了《德江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暂行办法》,为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专题调研提供了制度规范和操作依据,同时也标志着该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迈上新台阶。
该县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在学习借鉴其他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办法的基础上,结合该县实际,多方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十四条,对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含义内容、选题的确定、方式方法、工作步骤等作出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专题调研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就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的具有专题性质的调查研究工作。专题调研应成立调研组,制定具体调研方案,提出调研提纲,明确调研目的、主要内容、调研范围、调研时间等。
《暂行办法》还规定,专题调研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任组长,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根据需要从相关部门抽人组成调研组,具体组织工作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由本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自行组织实施。调研结束后,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根据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可报县委或者提交“一府一委两院”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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