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德江县人民法院文亚以刑事审判庭长的身份走进了办公室开始履职他新的工作。在该县人民法院像文亚一样履新走上岗位还有2位同志,他们都是该县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人事任免程序,通过法院提请、县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会同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初步审查、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征求拟任人员机关及其下属机关群众意见、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后拿到了新的“驾照”。
为了增强人大选任干部的法律程序和干部管理。近日,德江县人大常委会完善并审议通过《德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同时废止了2015年4月28日通过的《德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分别对县人大常委会、县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等地方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进行了规范,提出了依法提请、考查考试、任前发言、任前询问、审议票决等要求。
《办法》规定,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提出书面议案或报告、任免审批表、任免理由和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15日前送县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初审并组织进行任免情况了解,经主任会议审议后,提交常委会审议。
《办法》还规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由县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具体负责,考试不及格的,待补考及格后再提前任命,补考不及格的,不予任免。
据悉,该县人大常委会新通过的《人事任免暂行办法》共分为总则、任免范围、任免程序、附则等4章42条。将为该县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人事任免的新方法、新形式,推动人事任免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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