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江县人大常委会印发《关于建立人大监督检察建议落实机制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从检察建议的定位、内容、制发以及被建议单位落实、异议等11个方面提出要求,进一步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提升检察建议办理质效,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为检察建议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决定》指出,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县人民检察院应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办案实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治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决定》要求,被建议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要及时调查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县人民检察院。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县人民检察院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经县人民检察院催办而拒不回复和整改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机关,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等,必要时,可以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或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处理至有关组织和单位。
一键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