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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更新时间:2024/05/23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2024年第8期    关注人数:170
  区域协调发展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等深度融合,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促进各类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畅通国内大循环。
  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四次主持召开区域协调发展专题座谈会,为各区域如何更好发挥比较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增强区域发展的平衡性和协调性,指明发展方向。今年全国两会闭幕后,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省长沙市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持续擘画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蓝图。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法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强化法治保障,为助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立法护航区域协调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
  区域协调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是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的发展,法治为协调发展提供有效机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区域协调发展,不断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在这些重要立法的诸多亮点中,将“区域协同立法”这一地方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是立法护航区域协调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创新,也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举措。
  2022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总结地方实践经验,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明确了区域协同立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
  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确赋予“区域协同立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至此,区域协同立法制度正式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东北三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多个区域就协同立法进行有益探索。地方人大在协同立法方面加大力度,依法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等深入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行使国家立法权,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包括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法律,授权在浦东新区等重点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制定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以高质量立法推动区域协调高质量发展。
  2021年6月10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法治力量为自贸港发展增添动能。该法在国家立法层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有助于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的新格局。
  2021年3月1日,我国首部流域保护法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建立起有效保护长江的法律制度体系。2023年4月1日,黄河保护法正式实施,沿黄九省区依靠法治力量共护黄河安澜,开启依法治河新篇章。如今,长江坚定实施十年禁渔,沿线1公里内化工企业清零,长江干流、黄河干流全线达到Ⅱ类水质。生态优先的基础上,创新驱动发展全面起势,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正齐头并进。
  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全面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完善海洋生态保护,强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为海洋强国建设夯实法治根基。
  监督助力区域协调发展整体效能稳步提升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促进中部地区加快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加强边疆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是关乎我国经济发展全局的重要战略举措,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将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区域协调发展情况的报告列入2023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2023年6月26日,国务院关于区域协调发展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报告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区域协调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各地区立足自身比较优势,积极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经济总量不断攀升,发展均衡性逐步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呈现出分工合理、优势互补、相得益彰的区域协调发展崭新局面。
  赵乐际委员长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会议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区域协调发展情况的报告,要深入贯彻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加快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
  只有实现了区域协调发展,国内大循环的空间才能更广阔、成色才能更足。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指出,报告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区域协调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客观准确地指出了区域协调发展面临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措施。对于报告中提出的一些问题,组成人员给出了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帮助欠发达地区培育发展内生动力、消除市场壁垒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将区域协调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等建议。
  2023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区域协调发展,报告指出:区域协调发展扎实推进,发展的平衡性协同性不断增强。
  成效有目共睹,但问题亦不容忽视。评估报告指出,“十四五”以来,国内外发展环境发生重大深刻变化,给全面完成“十四五”规划纲要目标任务带来困难和挑战。围绕区域协调发展,评估报告提出的举措是:着力推进区域协调和城乡融合发展,拓展高质量发展新空间。
  2024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助力区域协调发展整体效能稳步提升。
  同题共答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向更高水平迈进
  与全国人大助力区域协调发展方面举措相呼应,地方各级人大积极履职尽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3月27日、29日,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分别表决通过《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这是长三角协同立法迈出的里程碑式的一步,也是立法法修改以来全国第一个综合性、创制性的跨区域协同立法项目。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在三地同步施行。
  上海、江苏、浙江三地的法治实践正是各地不断推进区域协同立法的生动缩影。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围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公共服务跨区域一体化等取得一系列重要立法成果,有力推动解决跨区域治理难题,促进高质量发展。
  2021年,为共同保护赤水河流域,云南、贵州、四川三省人大常委会同步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和三省各自的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并于当年7月1日起实施。
  除了全流域保护的区域协同立法,在解决特定的环保问题上,区域协同立法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镇江市和安徽省马鞍山市协同制定关于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的决定,共同确定、同步实施的决定为江豚生长繁殖提供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这样的协同立法实践还有很多,比如,北京、天津、河北三地建立京津冀协同立法机制,形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等区域协同立法成果。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和《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同步实施,这是川渝两省市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的首次尝试。
  四川、陕西、甘肃三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各省制定的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的决定。这是三省开展协同立法、共同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高质量建设的重要举措。
  在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山东沿黄九市制定的9件“黄河水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法规被集中批准通过。
  江西省与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同步审议通过《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条例》,两省首次实现协同立法,开启跨省生态保护新探索。
  ……
  除了扎实推进协同立法,地方人大还通过开展监督、代表工作,多措并举齐发力,为区域协调高质量发展作贡献。
  比如,川渝两省市人大常委会协同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不仅协同立法取得新进展,而且分别成立执法检查组,联动开展两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执法检查,助力川渝一体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在2023年全国人代会上,重庆代表团和四川代表团分别就“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这一相同主题向大会提交代表团建议,共同呼吁国家层面给予大力支持,得到相关部门积极回应。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同向发力、同题共答、积极履职,助力推动区域间的协同联动、形成更高水平的区域协调发展,各地的优势潜能汇聚成整个国家的发展势能,为中国高质量发展注入澎湃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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