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杨合庆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4月23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继续审议学位法草案、关税法草案;审议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会计法修正草案、统计法修正草案、能源法草案、原子能法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农业技术推广法等3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等。
在记者会上,杨合庆介绍了本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主要情况。
关于学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3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位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学位工作体制和学位授予资格制度。二是完善学位授予条件,进一步体现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定位、特点;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三是完善学位授予程序,压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等主体责任;加强学位质量保障,对保障博士学位质量作出专门规定。四是完善学位授予单位内部异议复核程序,保护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五是完善涉外学位方面的规定。
关于关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3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关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作了完善性修改,主要包括:一是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明确跨境电商领域的相关扣缴义务人。二是充实完善原产地制度规则的规定。三是总结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经验,将有关便利纳税人的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四是明确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
关于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国防教育法修改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宣传部牵头,会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起草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共6章39条,维持了现行法的结构体例、章节设置,新增、修改33条。主要修改内容有:一是明确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二是完善学校国防教育体系。对小学、初中、高中以及高等院校的国防教育目标、内容和方法途径等进行补充完善。三是拓展社会国防教育范围和方法渠道。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国防素养和能力,对媒体网络和文化传播、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国防教育场所等作出规范。四是加强国防教育的保障。对国防教育经费保障、社会捐助、军营开放工作、文物保护等作出规范。
关于会计法修正草案。会计法修改列入了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会计法修正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着力解决会计工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修正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坚持党对会计工作的领导。二是适应会计信息化要求,加强会计信息安全建设。三是强化会计监督。四是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关于能源法草案。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要素,能源安全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是重大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按照党中央部署和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起草了能源法草案,由国务院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着重从宏观层面就能源领域基础性重大问题作出规定,旨在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性发展,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主要内容包括:健全能源规划体系、完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加强能源市场体系建设、健全能源储备体系和应急制度、加强能源科技创新等。
关于原子能法草案。原子能法制定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共8章53条,由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起草,主要对原子能和平开发与利用的原则和监督管理体制,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制度举措,核燃料循环体系建设监管,规范和促进核电、核反应堆和核技术应用,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原则和核事故应急,原子能进出口管理措施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关于农业技术推广法等3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司法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农业技术推广法等3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拟对涉及机构职能调整的个别条款作一揽子修改:一是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将科学技术部门负责的指导农村科技进步相关职责调整至农业农村部门。二是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调整至妇儿工委。三是修改生物安全法,将科学技术部门负责的生物安全相关职责调整至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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