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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范丨民法典编纂,这六个字很重要
更新时间:2021/03/02   来源:“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   作者:王博勋 宫宜希    关注人数:1228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以法典编纂的形式进行的立法活动。对于这一立法工作的全新领域,立法机关如何破解难题?

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完成好民法典编纂这一历史重任,立法机关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全面总结我国民事立法的经验,针对现行民事制度、民法规范的不同情况,结合法治实践需要,灵活运用法典编纂方法,确保民法典编纂质量。其间,有六个字贯穿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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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第七次会议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主持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供图)


继续“留”,就是对行之有效、科学合理的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予以继承、沿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编纂民法典保留了绝大部分现有民事法律制度,确保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稳定性。比如,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制度,民法典继续规定在合同编。

灵活“合”,就是对不同民事单行法中的重复规定予以整合,维护法律的统一性。比如关于抵押和留置等物的担保,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有所规定,民法典予以整合统一规定,做到“法出一门”。

善于“改”,就是对现行法律中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予以修改完善,提高法律的有效性。比如诉讼时效制度,由于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为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总则编将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

大胆“立”,就是针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确保法律的适应性、前瞻性。比如,为回应实践中出现的基因编辑,以及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带来的“换脸”、“换声”等问题,人格权编创设了新的规定。

敢于“废”,就是对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定予以废止,突出法律的时效性。比如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制度中的联营制度,就属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产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已经不再需要规定,因此,总则编予以废止、不再规定。

巧妙“空”,就是善于作立法“留白”,对于尚未形成社会共识的具体规则与制度,深入研究后认为暂时不宜规定的即不规定,为实践发展留下必要的法律空间。比如,对人工智能驾驶(无人驾驶)领域的侵权责任问题,在深入研究后,考虑到新技术的运用仍有待长期观察,故民法典对此未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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