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健身是老百姓增强体魄的保障。但是,参加体育运动强身健体的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受伤风险。若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伤,责任谁来担?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条款,对文体活动中出现意外的各方责任加以界定,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现实生活中,什么情况不能适用此规则?本期以案说法为您解答。
案例:初中生相约打棒球受伤一方被告上法庭
小彤、小杭为某中学初三学生,某日下午课间休息期间,小杭邀请小彤到操场打棒球。运动过程中,小杭投掷的棒球击中小彤面部,致其两颗门牙被打掉。经医院诊断,小彤部分牙冠折断。小彤认为,自己没有棒球基础,小杭没有向其提示运动风险及提供防护面具,导致其身体受伤,小杭及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后小彤以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同学小杭及其监护人、就读学校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前期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2万余元。
小杭及其监护人辩称,小杭也没有接受过棒球训练,也没有棒球基础。小杭在征得小彤同意后,双方自愿一起打棒球,小杭并没有任何过错,双方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在事情发生后,小杭及其监护人及时送小彤去医院救治,小彤也一直强调这件事不怪小杭。所以,这次意外伤害小彤应当负主要责任。
法院:不构成自甘风险双方均需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杭、小彤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不能完全辨识棒球运动的危险性,亦不能完全预见棒球运动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故小杭及其监护人辩称本案适用“自甘风险”缺乏依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小杭、小彤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私自参与棒球运动,造成损害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杭将棒球带入学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彤作为参与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小杭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小杭、小彤在校内的课间休息期间参与具有危险性的棒球运动,学校作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者,并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各方具体责任比例为小杭监护人承担60%,小彤承担30%,学校承担10%。
提醒:活动者应增强安全意识
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情形,认定“自甘风险”是有前提的,即当事人对于自身能力及文体活动的危险性具有充分的认识和预见能力,但仍自愿参加。
法官提醒,参与文体活动时,活动者应增强安全意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适当的活动。一方面,应加强对活动风险及自然环境、相关设施的危险认识;另一方面,应根据自身的身体条件和兴趣爱好评估选择适合的运动项目,并审慎做好运动前、中、后的安全防范措施。(薄晨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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