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曾提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如何处理好与各方的关系,成为监察机关面临的一大挑战。
首先,是监察机关与党的关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的需要。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也是加强党对反腐败统一领导,形成制度化、法制化成果的需要,有利于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故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问题上,党政不再分开。
而我国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内容体现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即其他国家机关由民选的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原则。按照这个逻辑,监察委员会也由人大产生,应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但此次监察体制改革,监察对象是全覆盖的,即人大也在监察对象之列。因此,监察机关在对权力机关进行监察时,应当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1.监察的对象应为权力机关工作人员而非机构。
2.监察机关不得介入权力机关职权的“核心领域”。
3.监察机关应尊重人民代表作为人民意愿的代表的身份。
最后,对于监察机关和法院及检察院的关系,审判机关是否也应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需要考虑以下两点:
1.虽然监察机关监督审判机关的法理基础尚不存在,但是监察机关仍然可以对法官之外的行政司法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进行监督。
2.监察机关也可以在不妨碍法官独立审判的前提下,对法官个人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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