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选举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如果未罢免该代表,就会出现一方面该代表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另一方面作为人大代表有应当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矛盾。
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有两种情形:一是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是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暂时停止代表执行职务有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对代表司法保障的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第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有关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宣告暂时停止报告代表职务。
恢复代表职务有两个限制条件:第一,代表在本法规定的暂时停止代表职务的情形消失后,如果任期已经届满,又没有再次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第二,代表在被羁押或者服刑期间出现致使代表资格终止情形的,自然也无法恢复执行代表职务。
一般情况下,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遭受侦查、起诉、审判,或者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都会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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