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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首次专题询问
更新时间:2018/01/30   来源:中民法智 履职工作通    关注人数:1420

       2010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时,特意准备了一场专题询问。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多位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询问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之一,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权利,但有组织、有计划安排的专题询问在全国人大的历史上尚属首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原主任程湘清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有准备、有计划、有重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题询问,无疑提高了询问的质量,增加人大监督的实效和力度,是对过去“询问”的具体发展。

       现场气氛热烈,充分发扬民主

       在2010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吴邦国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我们将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汇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要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由此,公众对“人大对‘一府两院’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充满了期待。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安排,每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都要审议国务院关于上一年度中央决算的报告。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民大会堂分为6组,按惯例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中央预算执行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央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特意安排对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涉及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专题询问。

       据参加专题询问的一位常委会委员告诉南都记者,现场气氛很热烈,充分发扬民主。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很多问题都是目前财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重点难点。涉及加强和改进预决算管理工作、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均衡拨付预算资金、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投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等方面,到会的多名财政部负责人对每个问题都一一认真作答。

       此次专题询问事先准备充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认为,在多年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各项议案、报告提出询问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进行专题询问,是贯彻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的积极探索。与以往的询问相比,专题询问主题更加集中,有利于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

       程湘清告诉南都记者,在以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常向相关部委负责人提出询问,主要是注重了解情况,不限主题,也不作事前安排,随机性比较强。相关部门负责人答复方式也比较灵活,大多是当场予以答复,遇到难以答复的,会后则直接向提问者本人答复。

       本次常委会开展的专题询问是有组织、有准备地集中对特定议题进行问答的活动。在召开此次常委会前夕,常委会组成人员事先对围绕中央决算报告等方面作了调查研究;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可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收集和整理,并送请有关部门作准备。

       参会的几名常委会委员告诉南都记者,此次专题询问与以往的询问相比,主题更加集中、重点突出,集中一些专题对决算进行询问,在问答的聚焦度、互动的深度上都比以往要更进一步,有利于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督促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使纳税人的钱花得更好。

       质询和询问“刚柔相济”

       询问和质询都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但两者差异很大。质询的前身是1954年宪法中更为严厉的“质问”,具体规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1978年宪法将“质问”改为“质询”。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有质询权,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程湘清认为,质询和询问配合开展是人大对“一府两院”行使监督权“刚柔相济”的方式。对于询问,一般不会对被询问部门构成责任的追究,“询问是经常性的、比较灵活的监督方式,力度比质询小,容易实行,应经常采用。”而对“一府两院”的不适当行为、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的质询案,是对被质询者带有纠正不适当行为的性质,是一种刚性的监督,它是仅次于罢免、撤职、特别问题调查这三种严厉监督的一种监督手段。“没有遇到重大事件一般不采用,且启动质询案要充分准备,要特别慎重。”

       “此次常委会开展的专题询问不是质询,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采取有准备、有针对性、突出重点的专题询问,无疑提高了询问的质量,增加人大监督的实效。是对过去‘询问’的具体发展,增加了监督的力度。”

 

       阅读延展:专题询问的程序

       专题询问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确定询问议题。通常是结合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时进行,在每年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时,可以同时选择群众普遍关注的专项工作报告作为开展专题询问的议题,并明确在哪次常委会会议上开展专题询问。确定专题询问议题前,通常都先与“一府两院”沟通协商。

       2、收集梳理问题。专题询问议题确定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结合准备听取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就该议题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和群众意见,并收集整理报刊、媒体、来信来访等各方面对该议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梳理出各方面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供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专题询问时参考。

       3、召开会议询问。开展专题询问,根据情况,分别在小组会议、小联组会议、大联组会议三种会议形式上进行。小组会议,即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成若干小组召开的会议。小联组会议,即在小组会议审议的基础上,由几个组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合在一起召开的会议。大联组会议,即由各个组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合在一起召开的会议。

       4、跟踪督促整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专题询问中提出的问题,与审议意见一起,经整理后送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并按照规定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根据情况,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进行跟踪调研,督促有关机关切实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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