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视察原来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重要活动形式。代表视察的主要形式有:集中视察、专题视察、持证视察。
代表在视察中的权利主要包括:
1.约见有关国家负责人
根据代表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2.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被视察单位负责人应当认真听取并作说明和回答。对回答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主席团提出,由主席团安排有关单位继续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3.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提供真实情况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被视察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向代表提供真实可靠的情况、信息资料,确保代表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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