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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更新时间:2018/08/06   来源:履职工作通    关注人数:5063

      1、属于上级或者下级有关机关、组织管理的事务,因为各级机关、组织在职权或者职责上是有分工的。

      2、涉及具体司法案件的,特别是对于正在诉讼程序中的司法案件。代表可以建议当事人按司法程序提请主管机关处理,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转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有关司法机关按照工作程序处理。

      3、人民群众委托转交的各类申诉,或者请代表转交人大或者其常委会的各类意见和建议以及有关材料的。代表可以将其交大会秘书处或者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处理,实践中一般都是作为信访件来处理。

      4、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5、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等个人问题或者本单位等个别问题,应当遵守回避原则。

      6、内容空泛、笼统,没有实际内容的。

      7、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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