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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质问权”在宪法中的演变
更新时间:2019/04/24   来源:厦门人大    关注人数:7085

      宪法的制定修改都是字斟句酌,其发展演变过程也是人们对该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

 

全国人大代表的“质问权”如何规定?

从1954年制定宪法开始

进行了认真讨论、反复推敲、多次修改

 

      1954年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所属各机关提出质问和询问。”在这之后的讨论中,对这一规定有不同意见。

 

      刘少奇说:“‘质问’和‘询问’为什么要分开?不分开好不好?‘质问’也就是质疑。分开了,代表提问题就要想,自己的问题该用‘询问’方式提出呢,还是该用‘质问’方式提出呢?问题的实质是‘问’和‘答’,为什么要讲人家的动机是‘质’还是‘询’呢?”

 

      邓小平说:“‘质问’和‘询问’是不同的,但界限难分,改为‘质询’好了,就可减少很多麻烦。”

 

      还有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提出,还是把“询问”删去,只留下“质问”好些。邓小平说:“‘质问’比‘询问’严重些,只留下‘质问’就太严重了。”

 

      经过讨论,《宪法草案(修改稿)》删去了“询问”,保留了“质问”,并于1954年6月14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1978年修改宪法时又把这一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这里将1954年宪法规定的“质问”修改为“质询”,并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受质询机关。

 

      1982年修改宪法,在质询对象中删去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2年宪法对质询作出规定的情况下, 1982年全国人大组织法还规定,在全国人大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进行说明。

 

      到此时,在我国的宪法法律中,“质询”与“询问”并存。

 

      1987年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1992年通过的代表法规定,受质询的机关除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外,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实质是恢复了1978年宪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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