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新一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及有关问题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新一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及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
单 位 代表名额(名) 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名)
贵阳市
二、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乡、民族乡代表名额另加百分之五 聚居的少数民族种类多的乡、民族乡,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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