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沿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办法》,规范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活动。
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中,要求自治县人大代表任期内至少到原选区报告一次遵守宪法和法律、参加会议和活动、提议案和意见建议等履职情况,每年至少到原选区听取一次意见,每年执行代表职务时间不得少于20天。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建立代表履职情况登记台账,对履职表现良好的代表,通过开展评选“优秀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好建议”等方式进行表扬和宣传。
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办法》中,按照有利于代表参加活动原则,对全体县人大代表按县直机关代表和驻乡镇(街道)人大代表进行分组,县直机关为一个代表组,每个乡镇(街道)设一个代表小组,每一名县人大代表都要编入一个代表小组参加代表活动。各代表小组既可单独组织本组开展代表活动,也可与其他代表小组联合开展代表活动。代表小组每年集中开展代表活动不得少于2次,代表小组活动开展情况要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作为评价代表履职情况的依据。
据悉,换届以来,自治县九届人大常委会已先后印发了《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管理办法》《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则》等各类制度和办法12个,不断强化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履职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努力助推沿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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