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将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作为推进“四个机关”建设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议事规则、人事任免、代表履职、机关管理等各方面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行为的长效机制,有效推进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高效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自治县十届人大以来,新建及修订完善常委会制度11个、机关各项制度10个。
规范议事程序,提升常委会决策水平。为适应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新要求,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制度,对《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调查研究工作办法(试行)》《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暂行办法》,对会议召开时间、材料报送、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审议意见办理、调查研究工作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使议事程序更加规范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水平进一步提高。
依法规范任免,践行全方位监督。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统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任免“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强化对人大任命干部的全方位监督,坚持“完善程序、规范运行、严谨操作”的基本原则,完善和制定了《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玉屏侗族自治县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评议办法(试行)》等制度,严把任前审核、任中审议和任后监督三关,任前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查考核,并开展任前法律只是测试,任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议表决、向宪法宣誓和颁发任命书,任后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政府组成部门开展工作评议,对任命人员开展年度述职测评,并围绕干部工作实绩、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接受人大监督以及廉政等情况对任命人员进行监督,确保任命人员依法有效履职。
健全代表制度,切实发挥代表作用。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玉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现有《常委会组织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办法》等制度的基础上,新制定了《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代表履职评定办法(试行)》,对代表参加会议、参与活动、联系群众、提出建议、自身建设等履职内容分项进行量化,赋予具体分值,并将履职积分记录归入代表履职档案,确保代表活动全面掌握、履职全程记实,通过积分结果的综合运用,形成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相结合的代表履职管理体制。在代表履职管理中,对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对按时出席会议、积极参加活动、密切联系群众、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等积极认真履职的给予加分,对无故缺席会议、违反有关规定等不认真履职的实行扣分,每一年度考核按分值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增强了代表履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支持和保障了代表依法履职,更好发挥代表作用。
强化机关管理,提升履职工作质效。为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进一步完善了《党组议事规则》,规范党组议事和决策程序。制定了《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干部职工考核管理制度(试行)》等9项制度,对机关学习、办文办事办会、财务管理、考勤纪律等进行细化规范,进一步明确对机关干部职工考核的内容、方式、标准、程序、结果运用,并实行积分制管理,年终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同时全面加强常委会及机关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依托制度管人管事管物,保障了常委会及机关各项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进一步提升了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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