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1日 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下列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查出的;
(二)市本级政府实施的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查出的;
(三)市级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查出的;
(四)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
(五)其他审计查出的。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和专项审计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并附突出问题清单及审计报告。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或审议意见,及时部署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机制:
(一)市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动态监管机制,监督和检查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对与市本级财政管理相关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协助市审计部门督促市级各单位对部门预算相关突出问题进行整改。
(三)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对本单位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四)涉及审计移送事项的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移送处理书,按规定及时处理移送事项,并向市审计部门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议或审议意见后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整改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或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结果;
(三)尚未整改的问题及其原因,继续整改的措施和整改时限;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按照下列报告方式进行:
(一)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或者市人民政府委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专项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委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委托铜仁高新区管委会、大龙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整改工作报告前,市人大财经委应当会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机构,组织相关单位,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整改工作报告时,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相关询问。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市人民政府整改工作报告的同时,对相关被审计单位的整改结果按满意、不满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一)获赞成票达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为满意,否则为不满意。
- 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相关单位在三个月内重新进行整改,重新整改情况应当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重新整改工作情况再次进行表决。
(三)表决结果报告市委、反馈市人民政府,作为相关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和负责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开展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
(一)拒不整改的;
(二)因主观原因整改不力的;
(三)整改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如实报告整改情况的;
(五)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的。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报告,并书面报送市审计部门,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内容外,同时向社会公开。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整改情况报告后,市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将整改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对整改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整改工作的表决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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