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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
更新时间:2017/12/19   来源:本站原创    关注人数:6299
(2017年10月31日 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是指市、县、乡人大代表通过一定方式和途径,联系选举单位或选区人民群众,倾听人民群众呼声,了解社情民意,向有关机关、组织反映群众愿望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同步小康,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和“一区五地”建设奋斗目标,紧扣各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及工作要点联系人民群众。
       (二)贴近基层,倾听民情。依托代表所在工作单位、居住社区或者村组,深入群众,听取、了解、掌握、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体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三)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加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乡镇人大主席团)、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纵向横向联系,形成联动,推进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四)立足实际,讲求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反对形式主义,确保取得实效。
       第四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内容
       (一)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宣传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宣传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并了解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听取人民群众对地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选举单位或者选区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根据市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安排,征求代表所在单位、行业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四)向选举单位或者选区人民群众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
       第五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以代表活动中心或者代表工作站为工作平台,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工作联络。通过组织代表开展调研、视察、评议、执法检查、代表联组、助推脱贫攻坚、民生监督等工作联系人民群众。
       (二)入户走访。每名人大代表到选举单位或者选区入户走访人民群众,每年2次以上。
       (三)进驻了解。每名人大代表每年到代表活动中心或者代表工作站访谈人民群众,每年1次以上。
       (四)座谈交流。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若干名代表或者约请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和代表共同与人民群众进行座谈,每年开展1次。
       (五)网络联系。利用电子邮件、QQ、微信等网络交流平台联系人民群众。
       第六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每年年初制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方案。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方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制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审定。县、乡人大代表的联系方案,由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包括联系时间安排,联系地点及方式、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等,并附代表和所联系的人民群众基本情况。
       (二)安排联系对象。市人大代表联系的人民群众对象,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安排。县、乡人大代表联系的人民群众对象,由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代表所驻街道人大工委安排。联系对象安排在村(社区)或基层单位,不少于2户,每年可根据情况更换。
       (三)认真组织实施。市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应当于每年4月起,组织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其中,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方案的实施,由市人大常委会指导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建立处理反馈机制
       (一)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自觉做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坚定参与者和实践者,对于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及时汇总梳理,结合审议相关议案和报告,以审议意见或者形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
       (二)市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应当协助代表梳理分析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机关、组织反馈,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
       (三)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认真研究办理代表通过联系人民群众所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将处理情况依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有关规定及时向代表反馈。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属于社会关切的问题,应当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八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具体情况和成效,作为代表履职情况的重要内容,进行履职情况登记,纳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九条 市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应当加强代表培训,促进代表提高履职能力,支持代表做好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大力宣传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典型经验和优秀事迹。
       第十条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充分尊重代表权利,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提供便利条件和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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